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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一起上海某三甲医院发生的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超70万的赔偿金额,值得所有同行警示。

事件经过
2019年10月7日患者因胸闷、纳差2天于上海某院急诊。两天前天气变化后出现胸闷、纳差。无明显发热等不适。体格检查神志清,一般情况可,呼吸略急促,口唇无紫绀,两肺呼吸音粗,未吸氧下指脉氧饱和度90-93%,心率75-80次/分,律不齐。
初步诊断为肺动脉高压、胸主动脉夹层术后、心功能不全、肺气肿、可能。予以鼻导管吸氧、阿奇霉素0.5克静脉滴注每天一次、多索茶碱0.2克静脉滴注每天一次。嘱肺循环科进一步随访诊治。
患者输液时由家属陪同如厕后,神志不清,呼之不应,点头样呼吸,口唇及指末端紫绀明显,心率30次/分,双侧瞳孔散大固定,血压及测不出,立即予以肾上腺素及新三联强心、可拉明+洛贝林兴奋呼吸,多巴胺升压,同时予以胸外心脏按压,心脏电除颤、呼吸机辅助通气、心电监护动态血压监测等各项积极抢救措施后,患者指脉氧饱和度恢复至90%,但自主心率仍未恢复。
患者家属表示为减轻患者痛苦,拒绝后续一切有创措施。患者于21:26心电监护示心率呈一直线,双侧瞳孔散大固定,宣告临床死亡。
医患纠纷
患者死亡后,患方认为医院收治患者时,对患者所患疾病诊断失误,未行相关检查,药物使用错误且存在损害可能,理应承担赔偿责任。患方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是:请求判令涉事医院赔偿医疗费466.35元、交通费200元、护理费150元、死亡赔偿金1,342,15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丧葬费73,842元,以上要求医院按照50%的赔偿比例给付;还要求医院赔偿鉴定费3,500元、律师费15,000元。
医方辩称,患方主张的责任比例过高,被告实际过错不大,依法裁判。对患方主张的各项损失,意见如下:医疗费真实性无异议,但这是治疗患者原发疾病,医方不应承担。交通费由法院酌定。护理费不同意支付,患者没有住院。死亡赔偿金按照每年89,477元计算,计算年数应该在14年到15年之间,因为患者只差2个月就66周岁了。精神损害费金无异议。丧葬费应按照每月12,183元,计算6个月。鉴定费、律师费由法院核定。
医疗事故鉴定
2022年1月7日,上海市青浦区医学会出具鉴定意见书,分析认为医方(被告)在诊治过程中未进行必要的检查,造成对可能发生的风险预判不足,与患者死亡的人身损害结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但患者多种严重慢性疾病共存,本身属于猝死的高风险人群。本例死亡原因考虑为心源性猝死,与患者的基础疾病有关。根据《内科学》(第九版)P316心源性猝死是指急性症状发作后1小时内发生的突然死亡,抢救成功率为5.6%。故本例医疗损害医方的过错在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为对等原因。
鉴定意见为:
1.本例属于对患者人身的医疗损害。
2医方在医疗活动中存在未进行必要检查的过错,与患者死亡的人身损害结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3.患者的人身损害后果为死亡,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构成一级甲等医疗损害,不构成伤残。
4.本例医疗损害医方的过错在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为对等原因。
医方申请重新鉴定。
2024年7月19日,上海市医学会出具鉴定意见书,分析认为:医方未做必要的检查,鉴别诊断不足,对胸闷患者可能发生的风险预估不足,与患者死亡有因果关系,为同等原因力。患者存在肺动脉高压(WHO肺高压功能分级III级)、胸主动脉夹层支架植入史、高血压、肝硬化、等基础疾病,病情严重,肺动脉高压发生猝死风险极高,是患者死亡的另一部分原因。
鉴定意见为:
1.本例属于对患者人身的医疗损害。
2.医方在医疗活动中存在未做必要检查、鉴别诊断不足的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的人身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
3.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患者的人身损害等级为死亡。
4.本例医疗损害医方的过错为同等原因力。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根据上海青浦区医学会和上海市医学会的鉴定意见,被告在诊疗中存在过错,该过错的为同等原因力,故本院认定某某医院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判决如下:

1.医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患方医疗费233.25元、交通费65元、死亡赔偿金671,077.5元、精神损害费金25,000元、丧葬费36,921元、鉴定费3,500元、律师费12,000元;
2.患方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59.53元,由医方负担。
来源 | 中国裁判文书网
编辑 | 目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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